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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招生办法

来源:营口市教育局 2016-4-20 17:46:03

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招生办法

一、招生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到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就读:
(一)与父母共同拥有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辖区内户籍(户籍迁入时间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父母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辖区内具有个人住宅(以房产证为准),且学生与父母同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学区按照《2016年营口市市直初中学区调整方案》执行;
(三)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下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子女。
市教育局对违反上述招生条件入校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不予注册学籍。
二、招生办法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的招生工作。营口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审核和学籍管理。站前区、西市区教文体局负责组织各小学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要求格式(另发)输入毕业学生的相关信息,经认真核定、填报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和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社会事业发展局依据学生提供的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下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工作证明及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工资证明、备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进行审核向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分配新生。
未在市内两区小学就读且未被其它初中录取的应届毕业生,须由其父母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毕业证(毕业档案)、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号等,于7月10日、7月11日到西市区启文小学办理入学通知书。已被外省、市录取的新生须办理转学。
因贷款购房等原因而无房产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中的“办证联”、贷款合同等原件。
新生分班办法参照市直初中分班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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